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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拟立法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

2019-09-16 15:42 来源:湖北广播网

  合理实施土地增值税调节房地产市场

  土地增值税拟立法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

  本报记者 杜晓

  本报实习生 景千姿

  不久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停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指出,土地增值税立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步骤,也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增强权威性和执法刚性,发挥土地增值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有哪些深层次意义?《法制日报》记者对此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暂行条例上升法律

  税法体系不断健全

  土地增值税不是一个新增的税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指出,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条例》授权,财政部于1995年1月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施行20多年以来,税制比较健全,运行平稳,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告诉记者,一开始我国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原因是当时海南出现了房地产炒卖现象,为了打击炒房和炒地皮的现象,国家出台了《条例》。

  土地增值税又被称为反房地产暴利税。1998年,我国进行了房地产市场化改革,房地产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国家再次出台规定,从1999年8月1日开始,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赠送、继承、房屋互换等情况,同样免征土地增值税。之后,所有个人拥有的住宅性质房屋,买卖时也免征土地增值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整体来看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基本上是把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计税方式,税率等基本保持不变,属于税制的平移。

  “目前土地增值税仍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刘剑文说。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条例》规定,销售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纳税人建造保障性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这两种情况下,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征求意见稿对于健全我国税法体系,优化税制要素,规范征收管理环节,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在调节房地产市场方面的作用,都有重要意义。”施正文说。

  增加房企资金压力

  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指出,《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将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同时,拟将目前对集体房地产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取消。

  “这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要求,与土地改革相衔接。早在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明确要求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并要求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2015年以来,全国33个试点地区开展了农村土地征收、集建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改革试点,允许集建地入市和转让,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刘剑文说。

  施正文认为,除了扩大了征收范围外,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与《条例》相比,还扩大了各地政府的权限,调整了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清算环节由应清算与可清算合并为应清算,改变了征收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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