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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置换面积不得超过原住房面积1.3倍

2019-09-09 03:58 来源:湖北广播网

我区就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作出补充规定

 

  平安广西网南宁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吴志刚)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以下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

 

大板房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产权人同意的可批准改造

 

  《规定》明确,危旧房改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0条的规定批准改造:大板结构住房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经鉴定为危房的砖混结构预制空心楼板住房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危旧房改住房有95%及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

 

  经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住房产权人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支持政策。经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申请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享受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配建商业设施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是否可以配建商业设施?《规定》明确,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按项目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5%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设施,条件允许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最大不得超过10%。建设单位可将配建的商业设施向个人或单位公开出售,在同等价位的情况下可优先向代建单位出售,凭供应合同(协议)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商业设施供应名单确认函等材料,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参照非还建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配建商业设施处置所得的收益用于冲减改造项目的成本费用。

 

置换新房最大不得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1.3倍

 

  拆除的拟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在进行产权置换时,危旧房置换新房建筑面积的比例是多少?《规定》明确,对拆除的拟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实行产权置换的,所置换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还建住房坚持“拆一还一”的原则,即拆除一套旧住房、还建一套新住房、办理一套住房的不动产权证。

 

  车位或车库的建设成本原则上纳入项目的建设成本,销售所得用于冲减项目成本,出租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享有。

 

  在《暂行办法》实施前,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统一组织扩建且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扩建面积,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扩建面积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档案,并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同时房改住房产权人应缴清扩建部分的建筑面积房款。

 

无房户可申购房改房

 

  无产权住房的居民家庭是否可以申请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住房?《规定》指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非还建住房在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需求后,建设单位可将剩余房源优先向同城本级本系统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供应(同城,即市一级含所辖城区,县一级含所辖乡镇;本级,分为区直、市级、县级;本系统,即隶属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单位,包括主管部门),还有剩余房源的由当地房改部门按下列顺序调剂:1.同级政府的其他单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2.当地城镇其他单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3.当地城镇无产权住房的居民家庭。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非还建住房。已购买非还建住房的家庭,视为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不得再购买单位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

 

  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凭当地房改部门发放的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准购证(以下称“准购证”),与建设单位签订非还建住房供应合同(协议)。对未取得准购证的职工,建设单位不得为其办理交房手续,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非还建住房供应确认、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申购人隐瞒住房状况、提供虚假材料骗购非还建住房的,由当地房改部门取消其准购资格,建设单位按原购房价格收回其已购买的非还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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