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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07-07 00:16 来源:湖北广播网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7日

                  鄂尔多斯市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关爱保护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总体上看,这项工作仍然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心理、安全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下称《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75号,下称《实施意见》)精神,为切实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避免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由于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意见》和《实施意见》要求,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和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设,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留守现象,力求实现家庭监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和国家保护紧密衔接,确保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总体目标。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坚持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形成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切实防范侵害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权益事件的发生。到2020年,旗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未成年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实现“零留守”的总体目标。

1.家庭监护主要责任更加明确。家庭监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父母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各级各部门要指导、支持和监督家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家庭发展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更加注重以文明方式进行教育,防止家庭暴力、虐待等侵害事件的发生,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2.政府主导保护格局健全完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实行以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各旗区要把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局面。严格落实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3.社会力量参与日臻成熟。加强对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宣传、报告和监督,发挥嘎查村(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着力解决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注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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