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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秀杰与张福摊位租赁合同纠纷案(2)

2023-07-18 16:09 来源:湖北广播网


2006年4月12日和平区中山街道办事处针对张福等业户提出的“中山菜市场五个问题”出具了“情况反馈”其中表明中山菜市场与中山街道无任何关系。审理中已查明,沈阳市银辉镀铝实业有限公司曾与中山街道协商联办市场,但最终未能达成协议。庭审中,上诉人杜秀杰对于以中山菜市场名义收取的租赁费明确表示没有进银辉镀铝公司的帐户,具体去向不清楚。
上述事实,有“中山社区农贸蔬菜市场”的市场摊位租赁协议书、专用收款收据、情况反馈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已经开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秀杰主张中山社区农贸蔬菜市场系中山街道办事处与沈阳市银辉镀铝实业有限公司联办,但审理中,上诉人承认就该市场中山街道与银辉镀铝公司并没有达成联合经营协议,且2006年4月12日和平区中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反馈”中表明中山菜市场与中山街道无任何关系,据此,本院对上诉人主张的该项事实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张福作为承租人与名为中山社区农贸蔬菜市场的出租人签订了摊位租赁协议并交纳了租赁费后,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之前,以上述理由要求返还租赁费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支持。
现杜秀杰提出其没有收取被上诉人张福的租赁款,没有与其签订合同,没有欺诈行为,其签字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故不是适格被告的主张,本院认为,杜秀杰虽然是沈阳市银辉镀铝实业有限公司的经理,但该身份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张福不明知,而且,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代表银辉镀铝公司的职务行为,审理中,上诉人承认收取的租赁费没有进银辉镀铝公司的帐户,具体去向不清楚,因此,依据举证责任原则,原审法院判令其承担返还义务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本案与西塔市场无关,收据上的公章是中山菜市场借用西塔市场的公章加盖的”上诉请求,因西塔市场对本案原审判决,未提出上诉,视为其已服从原判,上诉期满后,西塔市场已经丧失了上诉权,故杜秀杰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张福请求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相一致,故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可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元,由杜秀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波
审 判 员 张卓琦
代理审判员 李 倩


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白凤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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