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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019-12-26 12:01 来源:湖北广播网

(建议表决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四章 医养结合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以下简称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敬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办、家电维修、管道疏通等生活服务;

(二)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用药指导、家庭病床、临终关怀等医疗卫生和护理服务;

(三)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四)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

(五)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七)法律咨询、识骗防骗教育、公证、人民调解等服务。

第四条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倡导老年人建立文明、健康、积极、合理的养老消费方式。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将居家老年人特别是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保障纳入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统筹和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培育规范养老服务产业。

区、县(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统筹规划和按规定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四)明确相关部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健康卫生与医疗保障工作,实施和推进医养结合。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教育、科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金融、税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城市管理、司法行政、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计划生育协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合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宣传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推进“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

(二)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引进专业机构运营,发挥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

(四)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协助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登记居家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基本信息,调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收集处理居民、村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

(二)运营、维护、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协助政府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三)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问等方式,定期探访高龄、独居、特殊困难等居家老年人,做好探访记录;

(四)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形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

(五)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涉及老年人社会组织、老年志愿者服务队伍,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

(六)教育和引导居民、村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七)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九条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养老、孝老、敬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单位和服务窗口适当保留人工咨询、现金支付等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老年人协会应当组织居家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服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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