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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子婚内举债48万元需前妻偿还?法院:无责

2019-09-28 09:30 来源:湖北广播网

原标题:男子婚内举债48万余元前妻成了被告,法院判决前妻无需担责

楚天都市报9月26日讯(记者孙婷婷 通讯员姚雷)前夫周先生过世,留下了48万元债务,前妻王女士和两个孩子以及周父却被债主告上了法庭。债主李先生认为这笔借款是发生在王女士和前夫周先生婚姻关系期间,因此要求王女士及其儿子偿还这笔债务。记者今悉,一审法院判决王女士无需承担责任,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此笔债务由王女士两个儿子及周父负责偿还。

2018年5月,王女士收到开庭通知,打听下才知道,告她的人是前夫周先生的债主李先生。2018年3月,周先生因交通事故意外过世,因此,李先生将王女士还有他们夫妻生育的两个儿子以及周先生父亲告上法庭。

王女士对这笔从天而降的债务感到莫名其妙,她和周先生2006年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两个儿子。2016年两人离婚了,两个儿子判给王女士抚养。王女士觉得钱也不是自己借的,她也不知道周先生曾经借过这样一笔钱,不应该承担责任。

原来2014年11月到2015年8月,周先生通过中间人赵某购买江沙,并给赵某打了一张46万余元欠条。赵某从李先生出进货,一直没有付款。周先生去世后,赵某就把周先生的欠条转给了李先生,让李先生找周先生的继承人还款。

李先生认为王女士离婚在欠条时间后面,他得知王女士与周先生离婚后,分得一套房子,目前这套房子在王女士名下。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周先生的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附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因此,他要求王女士及其子女和周父还款。

2018年7月,此案开庭审理。法庭上,周父认为这笔钱和他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责任。王女士认为这笔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于两人早已离婚就不存在财产继承一说。李先生和周先生也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这个案件应该是李先生和赵某之间的纠纷。

经调查和核实,法院确认周先生拖欠赵某本金及利息共计48万余元。

法庭上,周先生和李先生之间是否形成了债务转让关系、王女士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成了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赵某将欠条给了李先生,由李先生向周先生收款,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债权转让。周先生去世导致赵某不能告知周先生这件事,但赵某应该告知周先生继承人。赵某一直未举证证明他通知过王女士等人,直到李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向王女士等人送达起诉书,可视为债权转让通知到了王女士等人,因此,李先生有权向王女士等人提起诉讼。

虽然周先生出具欠条的行为发生在王女士和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先生欠的货款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这笔债务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无需担责。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王女士离婚后,周先生去世,她不享有继承权,因此王女士不应对前夫生前所负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周先生两个儿子还有周父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周先生遗产继承权,其中包括债务关系。周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因而视为接受继承。王女士两个孩子尚未成年,其监护人不能让其放弃继承权,两个孩子是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

今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王女士两个孩子及周父,以继承周先生的遗产限额为限度,向李先生支付拖欠货款48万余元。(全文系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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