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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出台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允许将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2019-09-04 22:03 来源:湖北广播网

省政府办公厅7月2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有效期五年。《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工可纳入公共租赁房保障范围,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原标题:省政府出台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允许将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中国甘肃网8月1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 梁峡林)省政府办公厅7月2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有效期五年。《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工可纳入公共租赁房保障范围,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1进城农民工可纳入公共租赁房保障范围

  《意见》提出,要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退役军人、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人员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企业自建公租房在满足本企业职工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面向当地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配租。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建设一定规模的公租房,面向当地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配租,并纳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管理。

   2支持医养结合养老地产发展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分步实施棚户区改造。支持政府、住房协会或其他社会非营利机构发展共有产权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中推行共有产权住房。

  支持通过货币补贴、租购人才住房、免租入住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支持医养结合养老地产发展。引进有实力的企业,打造“国际标准CCRC(持续照料退休社区)、宜老住宅、康复医院、高端酒店”四位一体的新型养生养老综合体。

   3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健全住房配套政策,引导居民住房合理消费。落实营改增住房租赁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

  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4允许将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发展壮大住房租赁产业,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购买、改造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对外出租经营。鼓励新建租赁住房,住房租赁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只租不售的商品住房。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

  建立市州统一规范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线上线下同步服务。建立住房租赁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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