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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幸福区片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

2019-05-30 10:27 来源:湖北广播网

    幸福区片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

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一次性给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烟台幸福区片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

    水母网5月30日讯(烟台晚报记者 邹春霞 摄影报道)记者从芝罘区政府获悉,芝罘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幸福区片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和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30天,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

    征迁范围(以规划最终确定范围为准)为幸福区片综合整治区域,东起珠玑东路、西至夹河,南起幸福南路、北至海岸线,规划用地面积为9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规划保留建筑除外)。

    签约期限为6月28日至9月28日,具体以征收部门发布的签约期公告为准。

    征收补偿方式: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额=房地产评估值+搬迁费+附属设施及室内装修补偿费+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生产、仓储类房屋按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每月30元/㎡;办公、公益类房屋按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每月40元/㎡;商贸、服务类房屋按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每月5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搬迁费:按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给予货币补偿。征收部门负责搬迁或依法实施强制搬迁的不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附属设施及室内装修补偿:按评估值给予货币补偿。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金额给予货币补偿。

    费用结算方面,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补偿协议》生效后,依约一次性结清所有征收补偿费并搬迁交房。

    房屋征收部门为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办事处。

    征收指挥部设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新城建设指挥部,位于幸福中路182号,办公电话:6670179,投诉电话:6670180。

    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负责对被征收非住宅主体、装修、附属设施逐户进行勘查评估。

    被征收人持房屋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产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产权人是单位的,还应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到征收指挥部审签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并配合办理土地收回手续。

    在签约期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将报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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