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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湖北无证酒驾致两死两伤案罚款行拘了结让人无语

2019-12-26 13:52 来源:湖北广播网

人民网消息称:11月9日16时许,湖北省大悟县的吴某,在无驾驶证“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6.45mg/100ml”酒驾的情况下,驾小型越野客车在该县夏家湾路与驾驶三轮车的李某相撞,造成2死2伤及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三轮车的李某及孙女在事故中身亡。

大悟县交警大队以驾驶员双方均有过错“负事故同等责任,未达到交通肇事的立案条件”为判定结果,对吴某处行政拘留和罚款的惩罚。两条人命案,就这样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了结,不能不让人如鲠在喉。

网友在新闻后面的评论,可见社会的反响。200多条留言,大家痛心者有之,调侃者有之:“只有头条上才有无证酒驾致两死一伤而达不到立案条件的新闻。”还有人指出新问题:“大家都忽略了本案还有个责任人,那就是轿车车主,把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员应该负连带责任。”

民意代替不了执法的裁判。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造成两死两伤的惨烈车祸,后果不可谓不严重。但肇事吴某能逃脱刑责以罚款、行政拘留“金蝉脱壳”,个中细节值得品味。

据有关条款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才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事故死亡两人,驾驶员被认定为“负事故同等责任”,因此肇事者能逃脱刑罚。

而另一适用于酒后驾驶入刑的“危险驾驶罪”的前提规定为“醉酒后驾驶”,吴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6.45mg/100ml”不符合醉驾条件。

由此不难看出,该县交警大队在事故划责时,对驾驶三轮车的李某和驾驶越野车的吴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让吴某飞越了刑责“险滩”,以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方式“安全着陆”,而令痛失两位家人的家庭泪水涟涟。

吴某驾驶机动车辆,就意味着进入了公共空间。相对于“弱势”的行人和电动三轮车,其没有驾驶证件并酒后驾车,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也是完全可以预见的,但吴某却采取了放任自己行为的态度,终究导致惨烈车祸的发生。

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程度和保障水平,折射出一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在法治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首先紧紧围绕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展开。

近些年来,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严重超速乃至在闹市区飙车的事时有耳闻,而其对受害者以及社会带来的伤痛更是久久难以愈合。当这种漠视和伤害演化成某种普遍性的社会现象,刺痛公众神经、引发社会不满时,它直接考验的,是我们的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

一边是越野客车,一边是三轮电动车,哪方弱势一目了然;一边是酒后驾驶,一边是祖孙殒命,由因至果容易辨析;一边是“铁包肉”里的毫发未损,一边是“肉包铁”的两死两伤,哪方惨重毋庸置疑。

社会和媒体高度关注这起“大悟车祸”的背后,正是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而对肇事者“该当何罪”、如何决断等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以及意见表达,则反映出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治意识的增强。如何正确看待并谨慎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新需求、新期待,也是包括大悟县交警大队在内的所有执法、司法机关的重要使命。

一起车祸,两条人命,如何做到依法合理划责、彰显社会公平,既考问执法水平,也拷问良知良心。(陈大为)


(责编:张隽、关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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