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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花万元充值网游 家长怒告游戏公司

2019-07-02 19:45 来源:湖北广播网

湘潭在线7月1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刘建强)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未成年人花费上万元为游戏充值,能否要求游戏公司退款?近日,随着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起湘潭首例“家长告游戏公司”案例,在庭外得以和解。

家长维权,律师公益代理

“今天我去银行查询,发现卡里面的钱少了一万多元。”3月初,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接待了前来咨询的邱先生。

邱先生此前因工伤住院,医疗退费在一个月前打到了他的社保卡账户。这天他去银行,发现社保卡在一个月内连续支出59笔,都打到了东莞一游戏公司的账户。深感震惊的邱先生回家责问11岁的儿子,孩子道出了沉迷游戏的实情。

邱先生听从律师建议与游戏开发者联系,但没有结果,于是决定将游戏公司告上法庭。

3月26日,潭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杨希律师接受了邱先生父子的委托,并进行了免费代理。“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同时也是一位家长,我把这个案例定义为公益代理。”杨希表示,希望通过这一次的维权行动,能够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处理类似问题,捍卫未成年人的权利,并间接促进游戏市场规范。

法院管辖权成关键

但要为邱先生追回孩子的大额花费并非轻而易举。

杨希发现,他们首先面临两个难题:一是网络交易合同信息容易被篡改,玩游戏的主体难以确定,举证难度较大;二是格式条款侵害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例如将管辖法院约定为游戏公司所在地,不便于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利。

“由于网络交易行为的无界性,使得网络交易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违法行为发生地等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重要因素难以确定。”杨希分析,不能界定管辖权,一般情况下法院就很难立案。在本案中,游戏公司出具的《用户协议》上约定:管辖法院为广东省东莞市的法院。但是,这个约定会给消费者维权增加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杨希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一项司法解释:“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他认为,《用户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这起案件应由买受人也就是邱先生所在地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最终,岳塘区法院认可了律师的意见,同意立案。

网游虚拟交易存法律空白

在湘潭岳塘法院立案后,游戏公司选择了庭外和解,以退还部分费用息事宁人。

案后,杨希团队做了一个相关调查。他们通过模拟游戏进程,以及和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沟通交流,从而了解到:大部分未成年人爱玩的游戏在注册、登录时都没有对使用者的年龄进行审查,多数未成年人在进行游戏时都有充值行为,而且未成年人玩游戏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

当前,与网络游戏虚拟产业快速发展相脱节的是,对于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及进行虚拟产品交易,在法律规定和运营商程序限制方面还存在空白,法律也没有对未成年人玩游戏时的消费行为的效力进行明确限定,而且在主张权利时玩家的真实身份也难以确认。

以上现实情况就造成了,消费者在民事维权时对运营商侵权行为的过错很难举证,玩家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尽管近年来,因未成年人擅自为网络游戏充值而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但诉诸法律的情况却并不多见。

网络游戏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是玩家的权益是实在的,它没有离开人类社会,只是行为方式的改变。杨希认为,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将越来越完善,民众法律意识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民众在面临问题时会选择寻求法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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