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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业主在微信群互骂,之后摊上事儿了……

2023-10-11 14:49 来源:湖北广播网

现如今,微信日益成为人际交往乃至工作交流的重要工具,但有时微信群内因发布信息不当就会变成“吵架群”。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业主群内因发表不当言论而产生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事件过程

· 黄某与白某居住在同一小区,二人均通过微信加入了业主群,事发当时共有300余人。

· 某天下午1时36分,黄某在业主群发送了多条有关商品团购的信息。

· 1时42分,白某亦在业主群中发送多条团购信息。

· 随后,小区业主王某提出疑问:“不是说不让在群里做广告卖东西吗”。

· 黄某回复到“我们之前团的玉米,人家一包40根才发货的,咱们合下来才两块钱一根,就这还是我开着自己的SUV去拉回来再搬上楼的,您觉着这点儿钱值不值得费这个劲?我家里也真没困难到非得摆摊儿卖水果赚钱谋生的地步……其余的仁者见仁吧。打扰了”。

 

· 随后,白某在群里@黄某“你知道你为什么招人烦吗?就是你从来话里话外都是夹枪带棒,抬高自己贬低别人”“你太不会说话了”。

· 黄某立即回复:“我只是说没有靠这个谋生,我贬低谁了?不用自己给自己对号入座”“阳光的人在哪儿都活的阳光,阴暗看什么都阴暗”。

· 双方就这样你一言我一语,还发布了一些具有人格侮辱性的不雅言论,矛盾不断激化。

· 双方骂战持续升级,其他业主多次劝解无果后,群主将两人强制退群。

之后,黄某起诉白某至通州法院要求白某立即停止侵犯黄某名誉权的行为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诉讼过程中,白某提起反诉,要求黄某停止侵犯白某名誉权的行为,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白某称本案矛盾是由黄某引起的,所以黄某有错。白某认为黄某自己先在业主群里发拼团广告,而且连续几天内发了三遍,干扰了其和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白某实在看不惯,才发了团购广告和进群二维码。之后黄某就发了一大段指桑骂槐的声明,先说自己发的不是广告,后说自己生活如何“优渥”“我家里也真没困难到非得摆摊儿卖水果赚钱谋生的地步”等。白某认为黄某这些言论含沙射影地贬低、侮辱了自己及所有摆摊卖水果的普通百姓。

黄某称,业主群是业主之间畅所欲言的地方,黄某发布信息后,白某同时也发了部分信息。此时,有其他业主询问“不是不让在群里发广告卖东西吗?”黄某对其他人的话进行了解释回应。黄某认为自己回应的话一是阐述为何发信息,二是为什么说那不是广告的原因。没针对任何人,只是回应,没对白某产生任何影响,也没指向性。白某如果对事实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并不是必须用侮辱性语言表达其思想。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2年7月14日,黄某与白某在当时有300余人的业主群中发生相互针对性的言语争吵是不理智的,对此其他业主也予以了劝解。在争吵过程中,白某使用了诸如“这叫人话?哈哈 太好笑了”“因为你说出话很阴暗,所以你招人烦”等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甚至侮辱性的言语;黄某使用了诸如“阴暗看什么都阴暗”“不留口德的人也只是你而已”等具有挑逗、贬低性言语。面对拥有300余人的微信群,双方的不当言语在一定程度上均会产生使对方社会评价被降低的不利影响,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双方均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和白某分别向对方书面赔礼道歉。 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互联网也不是法外之地,尊重别人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个人在使用微信群、钉钉群等网络通信工具时,要对自身言行负责,自觉规范网络言行,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在公共场合发言均应文明,在解决问题和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保持理性克制、文明用语,否则将为自己的不当言行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六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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