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11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陈思 李思颖)男子与前妻离婚却不按约定按时支付抚养费,被儿子起诉后,法院强制执行。几个月后,男子把5岁的儿子起诉到法院,称抚养费给多了,请求法院减少抚养费并且退还多支付的3万元。
9月11日,岳阳华容法院通报了这起涉及两个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执行纠纷的案例。
男子起诉5岁儿子,要求返还抚养费
刘辉与前妻于2020年7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小飞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至小飞年满18周岁”。
登记离婚后,刘辉怠于履行抚养小飞的义务,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多次催促要不到抚养费后,小飞于2022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刘辉支付抚养费,经法院判决,刘辉应向小飞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45800元。判决生效后,经小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抚养费执行完毕。
没想到,几个月后,刘辉把5岁的儿子起诉至法院,向法院提出减少抚养费和返还多支付的3万元抚养费诉讼请求。
刘辉称,他与前妻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儿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可探望,抚养费由男方负责每月支付3000元至18周岁,每月10日前汇至女方账户”,但这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约定的抚养费明显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相关判例。
刘辉自称目前无稳定收入,因履行小飞起诉他的生效判决导致债台高筑,生活十分困难,实在无力负担巨额抚养费。并且小飞在之前的诉讼中,并未举证证明两年来实际产生了巨额抚养费10万元,因此他认为超出部分3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父亲应成为幼子的依靠和榜样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离婚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包括身份、财产、子女抚养等内容的协议,具有较强的人身关系和伦理关系,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该案中,刘辉与前妻离婚时是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对子女抚养费问题进行了约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约定是基于对子女情感的表达和对其自身当时及未来经济承受能力理性的思考而作出的承诺,刘辉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向小飞支付3000元抚养费。
在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不足一年的时间,刘辉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并返还3万元,又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收入状况,提交的证据同样不能证明其签订离婚协议时是虚假意思表示,以及生活、工作环境与离婚时相比已发生显著变化,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其无力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法院作出了驳回刘辉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承办法官希望刘辉能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在判决书中提出:“原告作为父亲、子女应自我调整,积极努力,为自己和家人创造和谐、健康的家庭环境,成为幼子的依靠和榜样。”
刘辉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