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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向东:11月研究一览 12月财经日历

2019-08-31 12:15 来源:湖北广播网

  11月主要政策跟踪及解读

  【解读】

  相较于2017年2月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存在两大变化。一是明确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监管要求。二是对再融资时间间隔的限制做出调整。

  第一项变化明确了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要求。在2017年2月的《发行监管问答》中没有明确的要求,此次《发行监管问答》(修订版)明确了“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在当前信用风险压力较大背景下,这条修改有利于缓解企业债务压力、减轻企业融资困难。同时,《发行监管问答》(修订版)还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这意味着在缓解企业信用风险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在加强融资监管、注意防风险。另外,《发行监管问答》(修订版)还规定“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高新技术企业普遍难融资,这有利于缓解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紧张,鼓励技术创新,引导创新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不断调整。

  第二项变化对再融资时间间隔限制作出了调整。此次修订版较之前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多了“允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受18个月融资间隔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再融资限制时间放宽,这也是在信用风险较大、企业融资困难背景下提出的,有利于企业加强流动性管理,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另外,近期资本市场波动较大,再融资限制放松,也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资本市场提供了工具。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11月9日,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11月10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了实施程序,支持上市公司回购力度再度加码。

  【解读】

  《意见》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了实施程序,支持上市公司回购力度再度加码,这对稳定资本市场具有重要影响。近期股市波动较大,由此引起的股权质押风险持续发酵,股权质押风险和股市波动形成负向循环,需要外界力量打破这种负向循环。第一,《意见》支持上市公司回购力度加码,回购股份直接增加了市场交易量,短期内就有利于稳定资本市场,抑制股价过度波动,同时这也会缓解股权质押导致的市场恐慌,提升市场信心。第二,股份回购可以提高每股净资产、盈利能力等财务指标,增加公司的投资价值,这也会稳定公司股价。第三,回购的股份可以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强化激励约束,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公司股票投资价值。

  【解读】

  《通知》围绕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需要,在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等方面,加大改革授权和开放力度,给予政策扶持,体现特色定位,提出了53项切口小、见效快的工作措施,着力打通有关工作的“堵点”和“难点”,推动自贸试验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通知》具有五方面特点,一是加大改革授权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下放相关权限,支持自贸试验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二是开展试点探索。推动相关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在契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定位的关键领域开展探索,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试验田作用。三是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在现有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基础上,提出有关开放举措,打破准入后的“玻璃门”。如,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才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资质限制。四是给予政策扶持。给予自贸试验区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补齐功能短板,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五是体现特色定位。根据各自贸试验区的特色功能定位,提出不同的深化改革创新措施,引导各自贸试验区有针对性地开展探索,53项支持措施中有14项适用于特定自贸试验区。

  《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11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11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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