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
郎溪交警接到网友举报
当日
一辆小型汽车乘坐人
向车外抛洒物品
接到举报后
郎溪交警立即行动
根据视频线索展开核查
迅速锁定了
嫌疑车辆及驾驶人
面对相关视频证据
男子承认了自己
当天车窗抛物的行为
男子表示
当时没有想那么多
只是刚吃完苹果
就随手将垃圾
扔到了车窗外
通过交警的批评教育
他意识到了
自己行为的危害
目前
交警部门已对男子
乘坐机动车时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警方提醒
车窗抛物
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
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严重的甚至可以
引发交通事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对机动车驾驶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吐痰的,处100元罚款;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