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所称的“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为。
条例明确,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实施许可;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规定;未经许可,禁止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条例要求,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其中,违法采砂100吨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100吨以上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