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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欠5.8万,继承人是否有义务偿还呢?

2023-03-11 15:49 来源:湖北广播网

近日,浙江台州一男子陈某生前曾在信用卡上刷取58000元,还未归还便突发疾病离世,银行得知陈某已经去世的消息后,便电话联系陈某妻女索要欠款,陈某妻女见银行找上门来,称二人确实不清楚陈某生前有过这笔欠款,并且陈某的遗产也已经归还其他欠款,现在已经无法偿还,银行见对方不愿偿还欠款,告知如果拒不归还将会起诉二人,不料陈某女儿见银行态度坚决,便要求“先让银行证明亲属关系,否则其他一切都免谈”,双方争执不下,银行遂将母女二人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陈某生前透支信用卡的58000元,陈某妻子已经表示不知情,因此银行需要就该58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但银行最终没有举证证明。所以58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在法庭上,陈某妻子提交了还款证明、贷款明细,证实陈某生前欠的外债较多,其遗产已被归还其他欠款。综上,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判决,陈某妻子及女儿无需归还58000元欠款,银行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

那么,当面对此种情形时,继承人是否有义务清偿债务,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首先,要判断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该案中,信用卡欠款属于陈某以个人名义产生的欠款,而陈某妻子明确表示自己确实不知情,即没有对该笔债务进行事后追认,该笔债务亦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银行若想要陈某妻子承担还款义务,应当举证证明该笔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银行没有举证证明,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该笔欠款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某妻子无须归还。

其次,判断该笔欠款是否超过自己所继承的遗产范围。

债务自负,这是现代民法债务偿还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本质上不同于中国古代所讲究的“父债子偿”。在没有担保、保证等债务加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个人债务严格及于个人本身。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关于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应当承担偿还义务的范围也严格限于继承的范围之内,即继承多少财产偿还多少债务,继承财产多于债务,则偿还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属于继承人所有;继承财产少于债务,则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偿还债务,多出来的债务部分继承人不承担责任。该案则属于后者的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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