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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喜汇通(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互联网

2019-07-02 21:09 来源:湖北广播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辛罚〔2019〕9号

当事人:华喜汇通(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111000347737

住所(住址):

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81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帖美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0621198307186121

联系电话:1382045099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贺江道1号

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能够更好地宣传所售商品,在其淘宝店铺“霸道总裁特产馆”(https://shop263438220.taobao.com/)网店上自行设计、制作,并上传广告宣传,在华喜汇通(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淘宝网店“霸道总裁特产馆”网店上宣传莜麦粉使用了“莜面中含有钙、磷、铁、核黄素等多种人体需要的营养元素和药物成分,可以治疗和预防糖尿病、冠心病、动脉硬化、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的宣传用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票据,广告费用9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4月9日,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打印的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在淘宝网店“霸道总裁特产馆”网店上的宣传网页截图1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事实;

2、2019年4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书、法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受委托情况;

4、2019年4月9日,为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情况;

5、2019年4月16日,当事人提供整改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停止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19年4月29日,当事人提供网站制作模具发票一张,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认可或盖章认可。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案发后当事人将其淘宝店铺的所有涉案宣传用语立即删除,证明当事人具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同时参考《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96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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